住宿条款
第1条 本条款的适用
本酒店所订立的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法令或惯例执行。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在不违反本条款的宗旨、法令及惯例的范围内,可以接受特别约定。
第2条 拒绝住宿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拒绝住宿。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时。
客满无空房时。
拟住宿者被认为有可能在住宿方面实施违反法令规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拟住宿者明显被认定患有传染病时。
在住宿方面被要求承担特殊负担时。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符合�的鹿儿岛县条例第5条规定的情形时。
第3条 姓名等的申报
本酒店在受理住宿日之前的住宿申请(以下称"住宿预约申请")时,可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以下事项。
住宿者的姓名、性别、国籍及职业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4条 预约金
本酒店在受理住宿预约申请时,可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以住宿期间(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为3天)住宿费为限额的预约金。
前款的预约金在符合下一条规定的情况下,充抵同条的违约金,如有余额则予以退还。
第5条 预约的取消
住宿预约申请人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预约时,本酒店将按照附表违约金收取规定收取违约金。但团体客(指付费成员15人以上者,以下相同)部分取消住宿预约时,对于住宿日10天前(如该日之后本酒店才受理住宿预约申请,则为受理之日)的住宿预约人数的10%相当人数(产生尾数时向上取整),不在此限。
住宿者未联系且在住宿当日下午8时(事先明示预计到达时间的情况下,为该时间超过2小时)仍未到达时,本酒店可视为该住宿预约已被申请人取消并进行处理。
依据前款规定视为取消时,如住宿者证明其未联系且未到达是由于列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未到或延误等非住宿者责任的原因,则不收取第1款的违约金。
第6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取消住宿预约。
符合第2条第3项至第7项的情形时。
要求申报第3条第1项的事项时,在期限内未予申报时。
要求支付第4条第1项的预约金时,在期限内未予支付时。
本酒店依据前款规定取消住宿预约时,如已收取该预约的预约金,则予以退还。
第7条 住宿登记
住宿者须在住宿当日于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第3条第1项的事项。
外国人须登记护照号码、日本入境地及入境日期
出发日期及时间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8条 退房时间
住宿者须腾出本酒店客房的时间(退房时间)为上午11时。
第9条 费用支付
费用支付以现金方式在酒店前台进行。
住宿者开始使用客房后自行决定不住宿时,仍需支付住宿费。
第10条 遵守使用规则
住宿者须遵守本酒店在馆内制定并公示的使用规则。
第11条 拒绝继续住宿
本酒店即使在已受理的住宿期间内,在以下情况下也可以拒绝继续住宿。
符合第2条第3项至第7项的情形时。
未遵守前条的使用规则时。
第12条 住宿的责任
本酒店的住宿责任自住宿者在本酒店前台完成住宿登记或进入客房(以较早者为准)时开始,至住宿者因退房腾出客房时结束。
因本酒店的原因导致住宿日无法提供客房时,除因天灾等原因难以安排外,将为该住宿者安排同等或类似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此时,自无法继续提供客房之日起(含当日)的住宿费将不予收取。
违约金收取规定
一般客人
在住宿日前一天取消时,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首日住宿费的20%。
在住宿日当天取消时,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首日住宿费的80%。
团体客人
在住宿日前9天至前2天取消时,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首日住宿费的10%。
在住宿日前一天取消时,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首日住宿费的20%。
在住宿日当天取消时,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首日住宿费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