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第1條 本條款的適用
本飯店所訂立的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依照本條款的規定執行。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法令或慣例執行。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飯店在不違反本條款的宗旨、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可以接受特別約定。
第2條 拒絕住宿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拒絕住宿。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時。
客滿無空房時。
擬住宿者被認為有可能在住宿方面實施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擬住宿者明顯被認定患有傳染病時。
在住宿方面被要求承擔特殊負擔時。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無法提供住宿時。
符合鹿兒島縣條例第5條規定的情形時。
第3條 姓名等的申報
本飯店在受理住宿日之前的住宿申請(以下稱「住宿預約申請」)時,可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以下事項。
住宿者的姓名、性別、國籍及職業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4條 預約金
本飯店在受理住宿預約申請時,可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支付以住宿期間(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為3天)住宿費為限額的預約金。
前款的預約金在符合下一條規定的情況下,充抵同條的違約金,如有餘額則予以退還。
第5條 預約的取消
住宿預約申請人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預約時,本飯店將按照附表違約金收取規定收取違約金。但團體旅客(指付費成員15人以上者,以下相同)部分取消住宿預約時,對於住宿日10天前(如該日之後本飯店才受理住宿預約申請,則為受理之日)的住宿預約人數的10%相當人數(產生尾數時向上取整),不在此限。
住宿者未聯絡且在住宿當日下午8時(事先明示預計到達時間的情況下,為該時間超過2小時)仍未到達時,本飯店可視為該住宿預約已被申請人取消並進行處理。
依據前款規定視為取消時,如住宿者證明其未聯絡且未到達是由於列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未到或延誤等非住宿者責任的原因,則不收取第1款的違約金。
第6條
除另有規定外,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取消住宿預約。
符合第2條第3項至第7項的情形時。
要求申報第3條第1項的事項時,在期限內未予申報時。
要求支付第4條第1項的預約金時,在期限內未予支付時。
本飯店依據前款規定取消住宿預約時,如已收取該預約的預約金,則予以退還。
第7條 住宿登記
住宿者須在住宿當日於本飯店櫃台登記以下事項。
第3條第1項的事項。
外國人須登記護照號碼、日本入境地及入境日期
出發日期及時間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8條 退房時間
住宿者須騰出本飯店客房的時間(退房時間)為上午11時。
第9條 費用支付
費用支付以現金方式在飯店櫃台進行。
住宿者開始使用客房後自行決定不住宿時,仍需支付住宿費。
第10條 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者須遵守本飯店在館內制定並公示的使用規則。
第11條 拒絕繼續住宿
本飯店即使在已受理的住宿期間內,在以下情況下也可以拒絕繼續住宿。
符合第2條第3項至第7項的情形時。
未遵守前條的使用規則時。
第12條 住宿的責任
本飯店的住宿責任自住宿者在本飯店櫃台完成住宿登記或進入客房(以較早者為準)時開始,至住宿者因退房騰出客房時結束。
因本飯店的原因導致住宿日無法提供客房時,除因天災等原因難以安排外,將為該住宿者安排同等或類似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此時,自無法繼續提供客房之日起(含當日)的住宿費將不予收取。
違約金收取規定
一般旅客
在住宿日前一天取消時,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首日住宿費的20%。
在住宿日當天取消時,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首日住宿費的80%。
團體旅客
在住宿日前9天至前2天取消時,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首日住宿費的10%。
在住宿日前一天取消時,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首日住宿費的20%。
在住宿日當天取消時,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首日住宿費的80%。